辦理接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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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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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接見介紹
- 欲辦理申請接見收容人之家屬,須先填寫接見申請單。
- 填寫完畢後,至服務台抽取號碼單,等待叫號以辦理接見事宜。
- 家屬辦理申請接見時,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包含收容人本人及接見家屬之戶籍騰本 或戶口名簿、接見家屬有相片之證件),由接見室人員審核是否符合接見資格。
- 同居人屬民法家屬範疇,同居人如欲接見,可提出同居證明(鄰里長證明文件、雙方同戶籍證明文件或雙方家長同意書),即可辦理接見。
- 接見家屬請於候見室等候,本監承辦人員將依窗口號碼叫號並核對家屬身分證件無誤後入內接見。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需出示相關資料佐證年齡)進入接見。
- 申請接見時間,本監辦理接見時間為: (一)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及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全日上午8:00-11:00,下午1:00-4:00辦理接見。 (二) 國定例假日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