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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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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8-08
  • 資料點閱次數:19741
行動接見海報
一、 行動接見說明:
為提升收容人家屬接見之便利性,矯正署利用影音無線傳輸技術,開發行動接見系統,讓收容人家屬能透過個人之行動載具與收容人進行視訊及音訊之溝通,避免家屬舟車勞頓,並節省親自到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之時間與交通成本,藉此強化收容人之親情連結。
本服務需以智慧型手機開啟「矯正署行動接見」之App進行接見,Android及iOS均可下載,連線產生的數據費用須由請求接見人自行負擔,請於網路順暢及安靜處所進行本服務,以獲取最佳連線品質,謝謝。
二、 法源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3條第3項及監獄及看守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三、注意事項:
(一) 監獄行刑法第69條第2項:「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之。」
(二)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5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四、請求接見者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內得拒絕之。」
(三)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6條:
接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中止接見:
1. 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2. 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行動接見過程中,請勿截圖、錄音及錄影)
3. 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4.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5. 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四、申請資格與事由:監獄及看守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條及第9條
申請對象 申請理由 申請時間 應檢具文件
家屬或最近親屬 未便至機關接見 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其與收容人關係證明文件
律師或辯護人 未便至機關接見 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受收容人委任或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求接見者係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 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疾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相關文件
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受災之文件
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應於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一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七日內提出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死亡或最近七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
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未便至機關接見,而有急迫聯繫需要 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 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 次數限制:監獄及看守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0條
(一)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二次。但機關因其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備註:與遠距接見、電話接見次數併同計算)
(二) 依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規定辦理者,不計入前項次數。
六、 接見時間:監獄及看守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1條
      (一)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二) 每梯均預留5分鐘進行證件核對,故接見時間每次調整為25分鐘。
七、 辦理時段: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上班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下午14時至16時30分,每半小時一梯,共10梯。
八、 接見人數:監獄及看守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2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目前每次接見以三人為限。
九、 行動接見申請方式:(行動接見之申請一律採用網路預約)
       步驟一:請至手機APP商店下載「行動接見3.0」APP。
       步驟二:完成帳號申請
          (一) 請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 https://service.mjac.moj.gov.tw」進行註冊(系統支援Google Chrome)。
          (二) 進入便民服務入口網輸入個人信箱,點選註冊,再依序完成「同意個資蒐集聲明」、「 註冊資料填寫」、「 送出註冊申請」,系統寄送驗證郵
          件,「點閱連結」即完成帳號申請。
       步驟三:開通接見服務項目權限
          (一) 至便民服務入口網於「帳號與服務-預約接見服務項目申請」選擇「矯正機關」、「與收容人關係」、填寫「收容人呼號」、點選「查詢」(必
           點),未點查詢會導致無法上傳文件。
          (二) 申請服務項目內容選擇「預約行動接見」。
          (三) 上傳「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正面清晰照片」(背景請盡量乾淨,否則系統無法辨識)。
          (四) 點選「確認」並留意電子信箱是否收到權限開通之審核結果通知。
       步驟四:線上預約接見時
          (一) 已完成以上步驟或曾於本網站辦理預約行動接見者,請至便民服務入口網「預約接見-線上預約接見」依序選擇「接見類型-行動接見」、「接見
          對象及理由」(如為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律師、辯護人,則無須填寫理由)、「其他接見人」、「預約時段」。
          (二) 確認預約接見之資訊,並點選「確認」。留意手機或電子信箱是否收到審核結果之通知,或至本網站「線上預約接見查詢」確認審查進度。
       步驟五:接見日前一日接收簡訊
          (一) 請先確認您申請預約接見的日期,簡訊會於接見日期的前一天16:00發送。(如預約接見日為3/17,則簡訊會於3/16 16:00後發送)。若超過10
          分鐘後仍未收到簡訊,可登入本網站後,於「使用者其他功能」之「簡訊電子郵件紀錄」查詢。若確認均無資料,請立即跟該接見機關連繫。
          (二) 請注意勿將簡訊刪除。
          (三) 準時點選簡訊內附網址,再點選行動接見APP即可自動連結開始行動接見。(接見開始前,請求接見者請主動出示證件供戒護人員核對。)
           備註:
                 (1)本服務無法由獄方於後台進行登錄或代為申辦,請詳閱附件及網站說明進行註冊與申請,謝謝。
                 (2)於接見時請勿「拍照」、「截圖」、「錄影」、「錄音」,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6條,機關得終止接見!
十、有關行動接見相關資訊,建議下載附件(行動接見Q&A)查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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