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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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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家屬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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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6
  • 資料點閱次數:7213
  •  家屬送入金錢
    1. 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2.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一萬元新臺幣為限。若收容人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3. 送入金錢,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接見櫃台)送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匯票或本票,採用掛號方式寄入為原則。
  •  家屬送入飲食
    1. 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並應經檢查後始可送入。
    2. 外界送入飲食,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3. 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4. 送物時請勿挾帶違禁(法)物品,以免涉及刑責。
  • 家屬送入必需物品
    1. 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者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
    2. 必需物品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 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 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 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 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 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3.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前項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
    4. 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5. 寄(送)物品處理原則:須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可後,家屬依品項、數量可由接見窗口送入。如不克前來者,可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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