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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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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服務導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22
  • 資料點閱次數:5181

一、為提供民眾公平公開獲得政府資訊權利,本監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 ,提供公開政府資訊窗口如下:

1. 「法律、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協助民眾瞭解本法。

2. 「申請規定與表單下載」 : 列出申請政府資訊作業相關規定與表單。

3.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本監於網站公開之政府資訊如下:

  •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公佈於本監網站首頁及機關簡介網頁單元。

  • 施政計畫:提供自96年度起工作計畫及服務品質實施計畫。

  • 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提供收容情形、業務成效及國家賠償事件統計表。

  • 公務預算及決算書:提供自94年起相關公務歲出、入決算表、說明提要表、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 監所作業基金預算及決算書:提供自96年起監所作業基金預算、決算主要表。

  •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提供本監招標資訊。

  • 支付或接受補助:提供96年起受贈財物總表。

二、如果您對政府資訊公開法並不熟悉,建議您先閱讀「法律、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下之「政府資訊公開法問答暨解釋彙編」,瞭解您的權益。

 

三、本監政府資訊公開服務的範圍 

  本服務園地為便利民眾取得政府資訊,雙管齊下:除規定民眾依法可向政府申請提供,並規定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之資訊範圍。

       首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 必須主動適時公開的資訊內容 ,以免這些與民眾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過時,影響民眾權益。這些主動公開資訊多半會以政府網站、政府公報、記者會、說明會等形式或其他公開陳列方式提供。本監以網站為公開管道之一,另配合公開陳列等方式進行。

  其次,如不在主動公開範圍之資訊,只要不違反國家機密、民眾個人權益,均可 書面向政府申請提供 ,各政府機關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訂定相關的服務申辦程序,民眾按規定提出申請即可。

公開法規定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公開項目說明

本監資訊公開情形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及 法規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規定之法規命令發布程序辦理,即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並送立法院查照。

二、條約、 對外關係文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以刊載於政府 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方式辦理。

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可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配合資訊化之趨勢,將本監之 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等資訊,於本監全球資訊網頁揭示清楚。

公佈於本監網站首頁、為民服務之聯絡方式及機關簡介之組織架構網頁單元。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本於業務權責及執行考量,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諸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本監目前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一、施政計畫:提供工作計畫及服務品質實施計畫。

二、業務統計:以上網或刊載於出版品方式辦理。

一、提供本監自100年度起施政計畫

二、業務統計方面提供本監收容情形、業務成效及國家賠償事件統計表資訊。

六、預算及決算書。

除主計處另為統一規定外,仍由會計室公開陳列於該室之方式辦理。

提供本監自94年起公務預算及決算書及96年起監所作業基金預算及決算書資訊。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一、請願之處理結果,不論有無成案,適時公布於本監網站。

二、訴願之決定,適時公布於本監網站。

 

本監目前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可連結至法務部訴願決定書查詢單元。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關於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由總務科提供廠商查閱服務。

提供本監招標資訊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本監無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提供本監支付或接受補助資訊。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本監非合議制機關

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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