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監已出監收容人保管物品招領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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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1. 監獄行刑法第 80條至82條。
2. 法務部矯正署 110年12月1日法矯署勤決字11005003270號函頒「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業務辦理提示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1. 本監112年 5月8日公告出監收容人待領回保管物品名單如附件,請冊列人員於公告日起 6個月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監總務科保管股請領。
2. 若不克前來,委託人得填具委託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請受託人攜帶商方證件及出具委託書至本監代領。
3. 若具領人已死亡者,請繼承代領保管物人攜帶死亡證明書與繼承人之證件至本監代領。
4. 經公告限期領回期滿之日起算六個月後仍未領回者,依規定歸屬國庫或毀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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