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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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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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方式:
(一) 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上午09時至11時及下午14時至16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機關戒護科提出申請。
(二) 電話預約:撥打本機關戒護科聯絡電話,提供律師(辯護人)姓名、收容人身份資料、預約日期及時間,並於預約時間前持應備文件至本監戒護科報到。
二、 應備文件:
(一)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
(二) 律師: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
(三) 洽談委任之律師:應繳驗律師證,並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四)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份之文件。
三、 辦理律師接見聯繫窗口: 戒護科,聯絡電話:03-5222577 分機 305
四、 注意事項:
(一) 辦理接見時僅能寄入或收受與訴訟相關之卷宗及文書(訴狀)予收容人,其他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書籍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接見送入物品流程辦理。
(二) 轉交訴訟相關文書時,請交由律見室值勤同仁先為檢查後再交予收容人。
(三)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四) 因應機關防疫措施,請進入本機關時配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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